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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反垄断法》对电信业的影响

点击次数:22 次 发布日期:2008-11-24 00:41:49 作者:源代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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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代码网整理以下历经十三载的争论与博弈、反复和妥协,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终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文简称《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旨在调解市场竞争秩序、制约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环境,是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已逾百年历史,拥有市场经济“宪法”的地位,在中国大力构建市场经济体制的当下,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那么,这部以市场竞争和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手段的国家大法,将对电信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在《反垄断法》规制下,电信业如何做大做强?

源代码网整理以下  《反垄断法》的主要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是一部“集大成”的法律,它吸收、借鉴了国际上公认的较为成熟的《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和内容,反映了各国在反对限制竞争、维护竞争机制等重大问题上的共识.它顺应了世界各国立法潮流,在第一条明确确定了反垄断立法的宗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反垄断法》定义了“垄断行为”,明确了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确立了以下四大主要制度.

  禁止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把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称为横向协议或者“卡特尔”.《反垄断法》第13条主要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其中,第(一)至第(三)类协议因为损害竞争的程度非常严重,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将它们称为核心卡特尔或者恶性卡特尔,任何情况下都不给予豁免.但是,《反垄断法》第15条对某些限制竞争协议—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做出了豁免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限制竞争协议除了竞争者之间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还包括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决定和竞争者之间的协同行为.第46条对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

  同时,除了横向协议,《反垄断法》第14条还对纵向即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做出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是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者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根据第17条第2款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18条提出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系列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

  控制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的方式包括经营者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以合同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主要是集中申报和审批制度.根据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第28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做出禁止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根据第26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时,主要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份额及其市场支配力、相关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此外还有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根据第29条,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批准决定中可附加限制性条件,以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反垄断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外资并购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区分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禁止行政垄断

  在立法过程中,反行政垄断一直是争议和博弈的焦点,一度还曾出现过反复.《反垄断法》第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第五章还列举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强制交易;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招投标活动;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入本地市场;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法规.

  《反垄断法》对电信业的影响

  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反垄断法》对于我国电信业最大的意义在于,能实现电信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电信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提升消费者福利.当前,我国电信市场格局存在严重失横的情况,《反垄断法》的出台,对电信业的冲击很大,观念冲击甚于实质影响,其对电信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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