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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网站和经营性网站定义区别

点击次数:32 次 发布日期:2008-11-16 10:43:18 作者:源代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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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录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主办单位名称:NAMESPACE PREFIX = O />

 

主办单位性质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网站名称

 

网站负责人

基本情况

有效证件号码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网站接入方式

 

服务器放置地

 

网站首页网址

 

网站域名列表

 

IP地址列表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

 

  注:
  1.“主办单位名称”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称,若为个人开办,则应填写个人姓名。

  2.“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该栏应填写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并注明有关单位名称,例如,需工商注册的,应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若网站为个人开办,则该栏应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例如身份证号码),并注明证件核发单位名称。

  3.“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专线接入、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接入方式。

  4.“网站名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等栏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其中,“网站首页网址”栏应填写网站首页的域名或IP地址。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网站域名列表”栏可不填报。

  5.“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6.“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写与其签订网站接入服务合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7.“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栏:若网站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和电子公告服务等需专项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应在本栏注明。

什么是ICP经营许可证?
ICP经营许可证是指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等服务活动。经营性ICP,经营的内容主要是网上广告、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
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证制度。规定各公司网站必须办理ICP许可证。

为什么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ICP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责令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六、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的公司。

办理ICP证备案证明须提交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三、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四、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的可行性报告。
五、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电话(独立成文落款加盖单位公章)。
六、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请提供与ISP专线接入/主机托管/空间租赁的协议书复印件,及申办ICP许可证需提供接入ISP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租用ICP空间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和相关政府部门批件外,所有材料一律使用 A4纸,以便于整理归档。

办理ICP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增项)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供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ICP批文复印件。
四、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增项)申请书。
1.申请书台头应为"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申请变更(增项)的项目、内容、变更(增项)的原因
3.需写明股东构成及出资、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提供接入的ISP公司、服务器机房地址。
4.联系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5.落款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电子公告(BBS)专项申请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三、主机托管协议复印件。主机托管服务商ICP或ISP许可证复印件,与主机托管服务商签定的补充协议。
四、BBS申请书
五、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栏目和规则。
六、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七、提供四项制度
1.版主负责制度
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
3.规则张贴制度
4.栏目明确制度
八、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特别应提供各BBS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九、申请单位对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
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协议书。
十、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电话(独立成文落款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分为三项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信息安全审核制度。这三方面要分别从管理、软件、硬件、制度上予以详细说明。应具体提供公司已有的信息安全保障方面的管理制度或条文。(三项制度均独立成文落款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ICP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一、按照申报材料(以ICP为例)顺序分类排列。
二、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和相关政府部门批件外,所有材料均使用 A4纸,以便于整理归档。
三、单位介绍信以我公司出具的介绍信模版为主。
四、提供材料要盖章,复印件材料要注明与复印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五、材料齐备后,提供索引页,标明主题和页号。
六、提供材料要求真实准确。
七、所有报送材料要整理整齐,有专门塑料文件夹(不要装订),并有索引页。(复印件清晰,盖章清晰)。

http://www.miibeian.gov.cn
经营性网站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包括:
(一)利用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
(二)利用网站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或其他服务的;
(三)利用网站发布广告或商业信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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