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原创音乐的出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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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网络音乐市场承担着指挥棒的角色,这必将影响到那些网络音乐创作者,尤其是希望通过网络音乐营利的人。
文 李俊慧 [中计在线]《意见》在业界引发强烈反响,有人对该规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有人对网络原创音乐的前途感到担忧,那么,在文化部新政下的网络原创音乐的出路到底是什么呢? 首先,《意见》明确规定的是“网络音乐产品”而非“网络音乐作品”。前者主要是通过有偿转让、授权许可著作权等方式实现“经营”或“营利”。而后者则侧重在“创作”。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当网络音乐作品通过授权转让、授权许可实用即实现了“作品”的“产品化”。文化部《意见》的着眼点主要在于后者,而不是前者。当网络音乐作品“产品化”后,就成为市场中的一件商品或产品。 根据文化部部委职责来看,其“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那么,作为文化市场的管理者,文化部当然有权力对网络音乐产品市场实施监管,包括对产品的审查、备案或批准进口。 其次,《意见》并不是扼杀网络原创音乐。现在《意见》的着眼点主要在于网络音乐产品,对于网络音乐作品,尤其是那些网络音乐原创作品并不是文化部的监管范围。那些喜欢创作网络音乐作品的人依旧可以自由的创作,但是,当他们准备通过自己的作品实现营利时,其必须考虑自己的作品是否适合在市场中传播,即其作品是否做到“自觉抵御不良内容的侵蚀,摈弃网络音乐产品的低俗之风”,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其三,网络原创音乐可能会更多的转移到个人博客中。根据《意见》的规定,对网络音乐作品负有内容审查责任的企业是网络音乐企业,也就是取得《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文化经营的企业,他们在面临的监管力度在加大,基于企业经营的考虑,他们会主动降低、减少或自觉抵制一些网络原创音乐。从这个角度来看,具有个人属性的播客或许在短时间内将成为网络原创音乐的集聚地。对于这些作品来说,他们都属于网友自主上传的内容,网站或企业所需承担的责任很小。因此,不论从网络原创音乐创作者来说,还是从网络音乐企业来说,他们会不约而同的把网络原创音乐集中到博客中以实现风险的规避。 我们必须看到,《意见》的出台目的在于净化网络音乐市场,而不是绞杀网络原创音乐。同时,也正是《意见》对网络音乐市场承担着指挥棒的角色,这必将影响到那些网络音乐创作者,尤其是希望通过网络音乐营利的人。 精确管理互联网音乐可行吗? 对于治理新技术、新应用充斥的互联网,我们的有关主管部门还要开拓新思路,不要把眼光盯在“堵”上。 文 司马子雨 看完此规定之后,笔者实在有些哭笑不得的感觉,要是按照该规定去“精确”管理互联网音乐,大有让唐吉坷德去挑战那架大风车的意味。 首先,该规定使用了大量模糊而无法量化的词语,使具体执行者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格调不高、低俗。这样的词语让人根本无法把握,网络音乐用户和网站都无法判定哪一首是高雅或是低俗的,超女们高唱“八荣八耻”是高雅,那同样一群超女演唱《两只蝴蝶》算高雅还是低俗呢? 其次,规定中的某些条款超出了目前的网络现实情况,可能给国家公共执法资源带来沉重的压力。比如,文件中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口、传播和流通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境外网络音乐产品”。而现在全球有上千支专业乐队,那些无名的地下乐队也得有十万以上,通过互联网的“卡拉OK网站”自娱自乐的网民就更多,每天数十万首以上的音乐被创造出来,文化部能够审批的过来吗? 第三,尽管文化部的规定中,对“网络音乐”的范畴作出了一定的规范,但还是有些空洞,定义不够准确,可操作性不大。举个例子,一个普通网民,花十分钟就可以创作一首平庸无奇的流行口水歌,打开电脑对着麦克风和摄像头就可以录下来,然后可以上传到Myspace、YouTube等国外网站。这也算网络音乐,那文化部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技术手段来审查这个作品? 其实,文化部规定中所提到的、需要对网络音乐进行治理的四个理由,完全可以由现有法律来进行制裁:网络音乐盗版可以受《著作权法》制裁;低俗的音乐如果侵害了别人的名誉,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和相关刑事法律;如果有人试图用音乐作品来煽动和影响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不是吃素的。 通篇看下来,《意见》中,提到最多的一个词是“审查”,而对于治理网络音乐这种新生事物来说,“疏”恐怕比“堵”更加重要。并且,在制定法律和部门规章的时候,一定要把握两个原则:首先不能违反现有法律,其次要考虑到实际的执行效果。 就拿治理低俗网络音乐来说,是不是可以鼓励新浪、搜狐等现有大型网站传播高素质的音乐,来影响、带动那些中小型网站,进而带动更多网民素质的提高?对于盗版音乐,是不是可以让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更多的索引具有版权的音乐公司的网站,从而缩小盗版音乐的生存空间,进而使其慢慢消亡? 总之,对于治理新技术、新应用充斥的互联网,我们的有关主管部门还要开拓新思路,不要把眼光盯在“堵”上。因为全球网络互联互通,每天有海量数据信息从网上流过,如果试图用行政手段去“精确”治理这些看不到、摸不着的信息,就会陷于不规范信息的汪洋大海之中。 源代码网供稿. |
